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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收储”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8 16:47:45点击:42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土地管理是国家的重大战略,也是农村的核心问题。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是三种不同的土地管理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它们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法律依据、制度保障等又是如何的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期对土地管理的理解和实践有所帮助。

一、土地收储的概念和特点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或者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才可以纳入储备范围。土地收储主要依据的是《土地储备管理法》,根据这其中的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收储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土地收储是一种为了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取得土地的管理行为。

(2)土地收储是一种以国有土地为主的储备方式,主要通过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其中收购和置换是市场化的手段,征用是行政化的手段

(3)土地收储是一种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储备方式,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贷款等,土地储备资金和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监管。

(4)土地收储是一种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主的储备主体,土地储备机构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土地收购、置换、征用、开发、出让等。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点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根据这其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征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土地征收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强制征收的行政行为。

(2)土地征收是一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农民失去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

(3)土地征收是一种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土地征收是一种严格限制和规范的行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进行土地征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征收条件、程序和权限,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土地流转的概念和特点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主要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这其中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农户的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土地流转是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受让人自主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条件。

(2)土地流转是一种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只是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土地承包权仍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3)土地流转是一种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行为,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等。

四、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土地收储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如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土地收储的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土地储备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才能进行土地收储的工作。

(2)土地征收的适用范围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国防安全等。土地征收的条件是必须经过法定的征收原因、程序和权限,且必须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3)土地流转的适用范围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用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如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等。土地流转的条件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农户的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五、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也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土地收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储备管理法》,这是一部专门针对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于2007年8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土地储备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储备的目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资金、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土地储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这是一部关于土地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于1986年6月2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会议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2019年8月26日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分类、所有权、利用、征收、出让、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3)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一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于2002年8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后经2018年12月29日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目的、原则、方式、期限、权利、义务、流转、争议、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土地流转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是三种不同的土地管理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的来源、目的、结果、主体、方式、条件、程序、补偿、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这三种土地管理方式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土地利用战略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遵守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实现土地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和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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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中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高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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